核心摘要:国家仅将其资本投资于组建和维持从事其他经济部门不投资的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活动的企业,或者国家需要持有100%注册资本或股权或出资的企业。本月起施行的《企业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管理使用法》(以下简称《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仅将其资本投资于组建和维持从事其他经济部门不投资的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活动的企业,或者国家需要持有100%注册资本或股权或出资的企业。
本月起施行的《企业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管理使用法》(以下简称《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共10章66条,还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有资本的管理和使用,并对资本的投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该法规定,企业投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是为了引导、调节和稳定各个时期的宏观经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代表和所有者直接代表在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和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
国有资本对企业的投资形式
根据该法,国家资本必须以四种形式投资于企业:
(i) 国家资本投资设立100%注册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企业;
(ii) 增加100%注册资本为国家所有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iii) 增加国家资本以维持国家对股份公司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和
(四)国有资本投资收购企业部分或者整个企业。
第一种形式适用于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从事直接服务于国防、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领域的经营;或者应用高新技术,集约投资,为其他行业、领域和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动力。总理决定国有资本投资设立企业,其生产和经营活动资产是通过实施国会决定的国家重要项目而形成的企业,以及国有经济集团和从事国有资本投资和交易的企业的母公司。业主代表机构将决定国有资本投资兴办其他企业。
对于有效经营的企业,其章程资本不足以履行其批准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的章程资本或章程资本不足以执行国家下达的任务的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安全的企业,允许按照第二表增加章程资本。
根据第三种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适用于以下情况: 无法吸引越南和外国投资者投资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为履行国防、安全任务需要维持国家的持股比例或者出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