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尽管保留了许多罪行的死刑,但《刑法典》规定了更严格的判处死刑的条件,以确保个别处罚并减少死刑。
>>新刑法中的经济犯罪 >>新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修订后刑法中法人的刑事责任:初步分析 Nguyen Cong Long
进一步减少死刑是越南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制的重点之一。本着这种精神,今年7月起施行的2015年《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中,死刑的减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对多种罪名废除死刑;(二)废除死刑。 ㈡ 对适用死刑实行更严格的条件; (三)增加不执行死刑的案件。
对许多罪行废除死刑
根据修订 1999 年《刑法》的第 37/2009/QH12 号法律,对 8 种罪行废除了死刑 [1] 。然而,现行刑事立法仍对 22 种犯罪行为处以这一刑罚。其中,第157条(生产、经营假冒食品、食品、治疗性、预防性药品)和第194条(非法储存、运输、买卖、挪用毒品)中规定的两项,可分别分为四种不同的犯罪。因此,现行刑法将死刑作为对 30 种罪行的最严厉处罚。
过去几年,死刑主要针对犯有毒品犯罪和谋杀罪的被告,此外还有一些腐败官员,如维纳林斯案中两名被告因贪污国家财产被判处死刑。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罪和战争罪判处死刑几乎是出于威慑目的。鉴于2013年宪法精神和司法改革战略的人道主义和保护人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必要的。但目前刑事司法中保留这一刑罚仍然是确保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客观要求。这就是为什么政府在起草《刑法典》并收集公众意见时,对废除若干罪行的死刑问题进行了非常谨慎的讨论。最后,该法典废除了七种罪行的死刑:掠夺财产(第 168 条);生产、经营假冒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第一百九十三条);非法储存毒品(第 249 条);挪用麻醉品(第 252 条);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或者手段(第三百零三条);不服从命令(第 394 条);并向敌人投降(第399条)[2]。
值得注意的是,在废除死刑的辩论中,对其中一些罪行,特别是掠夺财产和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或手段,提出了强烈反对,因为它们目前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恐惧和焦虑。许多案件涉及严重伤害受害者的恶意攻击或对大面积安全和安保特别重要的工程造成严重破坏。
然而,许多人提出了科学依据,证明对这些罪行废除死刑不会影响预防和处理犯罪的有效性。对于为了侵占财产而故意伤害受害者的罪犯,他们将被指控抢劫财产和谋杀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对于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或手段的人,如果其罪行不是为了反对政府,无期徒刑就足够严重了。如果他们的行为旨在反对政府或在民众中造成恐怖,他们将被指控犯有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基础罪或恐怖主义罪,并可判处死刑。
从技术上讲,“组合”犯罪已被分割,以确保个别处罚和施加更适当的处罚。例如,新增加的生产、经营假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罪(第193条)和生产、经营假治疗、预防药品罪(第194条)两项罪中,仅保留后者死刑。同样,储存毒品(第249条)和挪用毒品(第252条)与非法运输毒品(第250条)和非法买卖毒品(第251条)分开,并且对第249条和第252条所列罪行废除了死刑。
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死刑是仅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生命罪和其他特别严重犯罪的特别严重犯罪的人适用的特殊刑罚。目前,该法典共规定了 18 种可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罪、贪污国家财产罪、受贿罪、恐怖主义罪和战争罪等 [3] 。
不适用死刑
虽然保留了对许多罪行的死刑,但该法规定了更严格的判处死刑的条件,以确保个别处罚和减少死刑。
首先,在处罚原则上,《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对阴谋分子、头目、指挥员、顽固反对分子、恶棍、危险累犯、滥用职权犯罪的官员和奸诈犯罪人员,有组织地、专业地、意图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同时,对认罪悔罪、自首、如实作证、检举同谋、以功赎罪、悔罪悔罪、自首、赔偿损失的,从宽处罚。因此,只有在一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组织、教唆实施犯罪、积极从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例如:进行颠覆人民政权活动(第109条)和叛乱活动(第112条)。对于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死刑主要针对宣扬、煽动侵略战争、准备、实施、参加侵略战争等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第421条);第 422 条:屠杀某一地区的群众,或者破坏其生计来源,或者下令或者直接实施谋杀平民的行为(第 423 条)。不属于共犯的其他人
其次,死刑仅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即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案件。其中包括谋杀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凶手、16岁以下的人或已知怀孕的妇女;对 10 岁以下的人实施强奸,致使受害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自杀;经营鸦片树脂、大麻树脂、可可浓缩物5公斤,或者海洛因、可卡因、冰毒、安非他明等100克的毒贩。
第三,根据该法第40条第2款,某些人群也被排除在死刑适用范围之外,包括未满18岁的罪犯、孕妇、哺乳未满36个月婴儿的妇女以及犯罪或受审时年满75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