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于1988年、2003年和2015年颁布了三部刑事诉讼法。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满足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05年6月2日第49-NQ/TW号决议提出的司法改革要求而制定的。与2003年版本相比,该法增加了176条和317条,保留了17条,废除了17条。 26 篇文章。值得注意的是,它引入了越南正在努力建设的现代刑事司法的许多新内容。
越南于1988年、2003年和2015年颁布了三部刑事诉讼法。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典”)旨在满足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05年6月2日第49-NQ/TW号决议中提出的司法改革要求:
“大力改革司法程序,朝着民主、平等、公开、透明、严格、便民的方向发展,确保庭审对抗式程序质量,并将对抗式程序结果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以此作为提高司法活动质量的突破口。”
与2003年版相比,该法新增条文176条,修改条文317条,保留17条,废止26条。值得注意的是,它引入了越南正在努力建设的现代刑事司法的许多新内容。
1. 《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对抗原则,承认越南刑事司法不适用控告制度,而是在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下,控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和被告方(被告人和被告人)实行公平制度。基于这一原则,该法第26条规定:
“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其他有诉讼资格的人、被指控人、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平等的权利提出证据、评判证据、提出澄清案件事实的请求。”
对手之间的平等体现在他们有权出示证据,检查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并在法庭听证会上评估每个证据以及整个证据的价值。所有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适用刑法典中确定犯罪和刑罚的要点、条款和条款、物证和其他对案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都必须在法庭听证会上提出、讨论和澄清。
庭审辩论的目的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因此,该法第26条规定:“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有本法规定的所有人参加。”
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财产评估人员、侦查人员等参加庭审,有利于合议庭客观审查案件证据。如果这些人中的任何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部障碍或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况而无法出席法庭听证会,法院必须推迟听证会直至该人能够出庭(第297条)。根据该守则,审判小组甚至可以在法庭审理期间传唤侦查人员、受理和解决案件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这是一项新规定,旨在防止侦查人员在收集有罪证据过程中因存在偏见和违法行为而导致审判不公正。
为保障法庭审理的对抗性程序,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
“法院应当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权利和义务,参与法庭辩论程序创造条件。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根据庭审证据审查、评估和辩论程序的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必须充分记录辩护人、被害人、当事人以及法庭传唤参加听证的其他参与人的意见。审判小组的评估必须分析无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认定被告有罪,审判小组必须宣布其所犯的罪行,根据刑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哪一条、条款和条文、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以及处罚。如果被告人无罪,判决必须明确证明其无罪并恢复其名誉和合法权益的理由。合议庭对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有罪、无罪的证据、请求或者建议不予接受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对侦查人员、检察官、辩护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行为或者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第260条)。在未参考法庭听证会上对抗程序结果的情况下,它必须避免做出判决。
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至第362条关于刑事案件一审和上诉的规定,对对抗原则进行了非常具体的制度化。
2、无罪推定原则首次在法典中正式规定。在之前的规范中,只是部分提到了这个原则。 1988年刑法第10条和2003年刑法第9条规定:“在法院对其罪行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认为任何人有罪并受到惩罚。”这一规定不仅在无罪推定方面不够充分,而且容易被误解为被指控的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被认为有罪。
第十三条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