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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的恐怖犯罪

2016-10-04 18:32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越南刑法中早已提及恐怖犯罪。 1985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78条将恐怖主义定义为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将反对人民行政的目的作为该罪的强制标志。 1999年刑法(2009年修订)将该罪的名称改为“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主义罪”(第230a条),但其构成要素不变,并增加了资助恐怖主义罪(第230b条)。

裴长玉琼 * *

2015 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两个不同章节中的两条条款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第 113 条 - 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主义,以及第 299 条 - 恐怖主义)。这两起犯罪的迹象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关于侵犯社会关系,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主义侵犯了越南的国家安全、政权实力或外交关系。该犯罪意图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与此同时,恐怖主义这一第二类恐怖犯罪,严重侵害社会安全和人民道德生活秩序和稳定。它旨在损害人类和财产。

从客观方面看,构成犯罪的行为一旦发生,无论其后果如何,该罪均成立。构成两项恐怖犯罪的行为包括:侵犯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威胁侵犯他人的生命或在道德上恐吓他人。特别是,构成恐怖主义的行为还包括毁坏或威胁毁坏、侵占或损坏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财产。

与1999年刑法相比,新刑法两条新增加了两组犯罪行为。第一类包括建立、加入恐怖组织或者资助恐怖主义的组织(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a点),第二类包括强迫、引诱、招募、训练和训练人员实施恐怖行为;制造并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第 299 条第 2 款 b 点)。这两类行为的加入,是将越南缔结或加入的反恐国际公约[1]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决议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从主观方面看,这两种恐怖犯罪都需要犯罪分子有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实施恐怖犯罪的目的是一个强制性标志。反对人民政权罪的目的就是反对人民政权。恐怖主义罪的罪名是煽动公众恐怖。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被指控犯有这些罪行。但法人不能。

此外,新法典对恐怖分子实施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对准备实施恐怖行为的人还规定了刑罚等级[2]。

通过以上对2015年刑法中恐怖犯罪行为的分析,我们想指出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首先,该法定义的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主义罪必须涉及仅损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和道德的行为。因此,为了有法律依据将侵犯(破坏)越南国家物质和技术设施的恐怖主义行为作为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主义(但不是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和技术设施的犯罪)或惩罚破坏或威胁破坏公民或具有重要经济或社会价值的私营企业财产(例如房屋或旅游设施)的恐怖分子的法律依据,应该对《刑法》第113条作出符合全球视野的具体指导。关于恐怖犯罪。

其次,由于新法、2013年《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文件均未明确什么是恐怖组织,因此应当对恐怖组织作出定义,如新法第113条第2款a点和第299条第2款a点所述。这一定义应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定义“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规定以及打击恐怖主义措施示范立法条款中对恐怖组织和恐怖组织的定义为基础[3]。根据这些规定,恐怖主义组织必须是由三人以上、存在一定时间、以实施恐怖犯罪为目的一致行动的团体。恐怖组织不是偶然形成的自发犯罪组织。但这种组织没有要求完整的组织结构,也没有明确分配每个成员的角色和任务。

第三,对于该法第113条第2款和第299条第2款中a点和b点规定的两类恐怖行为应有明确、充分的解释。法律规定建立或者加入恐怖组织的行为(a点)属于犯罪的构成部分,但不属于准备恐怖活动的行为 [4] 。因此,凡是实际成立或者加入恐怖组织的人,无论是否有实施恐怖袭击的计划,都必须被视为已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或者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的恐怖活动。强迫、引诱、招募、训练或训练人员实施恐怖行为,为恐怖分子制造或提供武器的行为(b点)是恐怖犯罪的独立构成部分,而不是共犯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会导致实施特定的恐怖行为。这符合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措施的示范立法条文第 22.1 条的指导:“对于所列行为……构成犯罪,并不需要实际企图或实施恐怖行为。”这一规定将有助于预防和惩罚未遂恐怖行为,而无需等到恐怖犯罪发生才采取行动。

还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示范立法条文第 22.2 条,上述 a 点或 b 点提到的每项行为都“构成犯罪,无论其目的是否是支持、准备或煽动同一国家的犯罪”。例如,一个人进入越南招募他人,意图在另一个国家实施恐怖犯罪,根据越南刑法,将被视为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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