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市场管理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规定了市场管理力量的地位、职责、组织和检查检查活动;相关实体的协调和责任,以及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的权利和政策。
自本月起生效的《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市场管理力量的审查和检查行动建立了一个共同且透明的法律框架。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规定了市场管理力量的地位、职责、组织和检查检查活动;相关实体的协调和责任,以及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的权利和政策。
根据该条例,市场管理部门负有预防、打击、处理走私商品、制售假冒违禁品和来历不明商品的职能;侵犯知识产权;违反质量、计量、价格、食品安全和贸易欺诈法律;以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这支部队按照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营场所为组织和个人的商品生产、交易和提供服务的场所;货物集散、转运场所、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越南境内的货物运输路线,不包括海关作业区域。
市场管理力量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了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范围,包括: (一)货物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合法性检查; (ii) 对工业和贸易部管理的商品领域和种类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三)政府派出市场管理力量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其他领域的违法情况检查。
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专门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形式,并需有合格人员的书面决定。定期或专项检查的决定必须根据批准的检查计划作出。一年内对同一事项、同一被审查单位不得进行多次审查。
自审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审查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市场管理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由政府监管。
在协调市场管理力量审查活动方面,《条例》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市场管理机构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审查范围内的审查工作。对于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检查,由市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家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为保障组织和个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由权,条例明确了审查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这些规定还旨在限制市场管理人员的消极活动。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审查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获知定期或专项审查计划。对于非预期的考试,考试内容和时间将在考试决定公布时另行通知。有理由认为考试不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拒绝考试。他们有权就审查内容作出解释,提出意见和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理由认为审查处理违法,影响名誉、荣誉并造成物质损失的,有权要求审查机关依照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公开更正或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被审查单位的责任。被审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主管人员作出的审查决定。拒绝考试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考试违法的文件、证据。他们必须服从主管当局的要求,在其货物生产、销售和储存场所检查和临时扣押有违法迹象的货物、文件、生产和经营设备。-(VL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