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5年《刑事诉讼法》包含许多适用于18岁以下人员的新规定,为越南建立人道、友好、尊重和保护性的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除了这些进步点之外,《守则》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正如作者在文章末尾指出的那样。
2015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包含许多适用于18岁以下人员(18岁以下人士)的程序的新规定,为越南建立人道、友好、尊重和保护性的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它将这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 18 岁以下的受害者和证人。除了这些进步点之外,《守则》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正如作者在文章末尾指出的那样。
Le Huynh Tan Duy,法学博士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根据该法第413条,特别程序不仅适用于未满18岁的被刑事指控人(包括被捕者、在押人员、被告人和被告人),也适用于未满18岁的被害人和证人。该程序旨在更好地保护犯罪损害受害人以及犯罪相关知情人的合法权益,实现18岁以下被刑事指控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平等。这是越南刑事诉讼法在符合《联合国儿童受害人和犯罪证人司法准则》规定的规则和要求方面取得的显着进步。
特别是,该法第414条规定了适用于未满18岁的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八项原则,以及第二章中诉讼进行机构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满18岁的人的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是根据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这些原则保障最大利益、个人保密、代表参与诉讼的权利以及18岁以下人士参与诉讼并表达意见的权利。
威慑措施和强制措施
该法规定的威慑措施和强制措施限制了受其影响的人的一些人权和公民权利。对于认知能力有限、身心脆弱的18岁以下人员,威慑措施的适用,尤其是紧急拘留、逮捕、羁押、临时拘留等严厉措施,需要格外谨慎。因此,该法仅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才允许对 18 岁以下被刑事指控的人适用这些措施,并且仅在有明显理由表明监督和其他威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拘留和临时拘留措施。它还要求未成年人临时拘留期限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人临时拘留期限的三分之二(第419条第1款)。
根据《刑法典》第七章和2015年《刑法典》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和《联合国保护儿童规则》,对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刑事指控人的紧急拘留、逮捕、羁押和临时拘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 [2] 。
辩护、调查和审判
根据2003年《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未成年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法院决定对他们进行审判时,才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辩护。对于被捕或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来说,辩护不是强制性的。该法典克服了这一限制,因为它规定,18 岁以下被刑事指控的人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即使他们、其代表或亲属不需要辩护律师的帮助(第 76 条第 1 款 b 点)。
为了让未满18周岁的被指控人、被害人、证人感到安心,防止诉讼实施人特别是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刑法》要求这些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有辩护律师或者其合法权益的代表人或者维护人在场。与2003年的《刑法》相比,这一规定向前迈进了一步,该法仅要求在审讯年满14岁至16岁以下的人或有身体或精神缺陷的未成年人或其他必要情况时有家庭代表在场。该守则还限制了对 18 岁以下人员的审讯次数和每次审讯的最长时间 [3],以避免给他们造成压力。
关于审判,该法第423条规定:
- 教师、青年团干部或具有18岁以下儿童心理经验和知识的人员可以担任评估员(第1条)。
- 在法庭听证会上对 18 岁以下被告人、受害人或证人的询问和交换意见应以适合其年龄和发育水平的方式进行。法庭的布置应友好且适合 18 岁以下人士(第 4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