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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行政判决的执行:概述

2017-05-11 11:55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在越南,刑事判决的执行和民事判决的执行由两部单独的法律管辖,即2010年《刑事判决执行法》和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2014年修订)。与行政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纳入《行政诉讼法》。

Nguyen Thi Phuong Ha, LL.M

关于法院判决和决定的执行,2013年越南宪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决定,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在越南,刑事判决的执行和民事判决的执行由两部单独的法律管辖,即2010年《刑事判决执行法》和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2014年修订)。与行政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纳入《行政诉讼法》。

在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的时候,有关行政申诉和诉讼的问题,是由1996年的《行政案件处理条例》解决的,并于1998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但该条例及其修订版没有提到行政判决的执行。当时行政判决的执行主要依据1993年《民事判决执行条例》(2004年修订)和后来的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该法是执行民事判决的重要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

2010年11月24日,第十二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2010年《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法院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大门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法首次单独以一章规定了法院判决、行政案件决定的执行问题(第十六章第241条至第248条)。但这些条款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对行政判决执行缺乏具体指导、法院撤销被投诉或起诉的行政决定的管辖权有限、对不执行行政判决的处罚力度不够等。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都没有发布任何关于行政判决执行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25日,第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行政诉讼法》,再次对行政判决的执行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它将行政判决的催促执行程序改为自动执行程序,并规定了一审行政案件的法院有权作出执行判决的决定。政府还颁布了第71/2016/ND-CP号法令(第71号法令),规定了执行行政判决的期限、命令和程序以及对不执行这些判决的人的处理。

管理和执行行政判决的机构

2015年《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法》)第313条规定,政府和司法部负责履行行政判决执行的国家管理工作。

该法规定政府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行政判决的执行实施国家统一管理。政府还负责每年向国民议会报告行政判决的执行情况。

该规定与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再委托政府指挥其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执行(民事)判决。这是因为,受到行政审判的是政府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或者解雇决定。

司法部协助政府履行对行政判决执行的国家管理,负责发布或者建议主管机关发布行政判决执行的法律文件。此外,它还被分配给:

* 确保国家管理行政判决执行所需的工资、物质设施和设备;

* 指导、指挥并提供行政判决执行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

* 对行政判决执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处理投诉、举报;

* 向政府报告行政判决的执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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