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公民和国家的法治机构是法治国家的一部分。世界各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表明,要成功建设国家法治制度,就必须同时建立甚至优先建立公民法治制度。
Nguyen Thanh Tuan, Assoc. Prof., Dr.
人权研究所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
越南公民国家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迄今为止,越南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观点和方法大多侧重于建设和完善国家法治机构,而过分重视建设公民法治机构作为法治国家组织和运行的基础和目标。因此,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已经过去20多年,但人民群众以及国家官员和工作人员却很难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与国家建立起真正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公共-情感”、“个人-私人”和补贴关系的特征。
“亲情”特征通过国家机构中公私关系中的“叔伯”、“兄弟”、“姐妹”关系得以体现。 “个私”特征暴露在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唯利是图、纪律松散、为民错误的行为中。
补贴特性不仅仅是集中补贴制度的残余,本质上既是“公有情”、“个人私”特性的属性,也是实现“公有情”和“个人私有”特性的机制。这表现在国家内外的许多人仍然试图抓住国家补贴的资源(国家预算、官方发展基金、国家工资等)。
可以说,“公亲情”、“个人私情”、补贴关系模糊了公民的地位和作用、公民关系和国家纪律,而这些正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治。
造成上述问题的客观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部分社会成员中小农心理和封建思想的残余依然盛行,特别是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使公民的法治关系和国家法治机构与个人乃至许多国家机构的“公—亲”、“个人—私”、补贴关系处于激烈竞争的地位。这种竞争在很多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通过,到国家机构的态度、责任和运作,以及国家官员和工作人员处理国家事务和与公民关系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中,我们还没有充分重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我们似乎只注重建设法治国家机构,而没有把公民权利、人权、公民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作为法治国家的基础和目标。
虽然国家要求公民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但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及其机构缺乏或几乎忽视对其义务或履行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特别是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融入国际社会和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要求,已经并将在促进国家与公民的平等关系方面提出更加复杂的问题。这些关系包括: (1) 国家、企业和公民在发展和解决与发展便利化、开办、生产和经营有关的问题,或者更直接地与土地收回和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及土地清理有关的问题方面的相互关系; (2) 国家与公民在社会问题的发展和解决中的相互关系; (3) 国家与公民在国际一体化问题的发展和解决中的相互关系; (4) 国家与公民在确定公民作为国家官员和雇员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相互关系; (五)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平等关系。
总体而言,在越南,公民似乎仍然根据自己的主观看法与国家发生关系;很大一部分国家官员和雇员在与公民的关系中根据自己的主观看法而任意行事。这些主观关系制约了公民与国家客观关系的发展,从而影响了国家和公民法治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进程。
建设公民和国家的法治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