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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法

2018-02-25 09:24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与2009年颁布的前身相比,该法增加了许多新条款,与2013年宪法和2015年颁布的民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拘留和临时拘留法等相关法规和法律相一致。

2017年的《国家赔偿责任法》(以下简称《法》)共九章78条,规定了国家对因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诉讼、判决执行等活动中造成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的个人和组织的赔偿责任。建立透明的法律机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国家权益。

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 已故损害受害者的继承人;接管已不复存在的受损害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 《民法典》要求设立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且,

- 经上述人员授权行使索赔权的个人或法人。

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处理机构处理其赔偿请求,并告知处理结果。该法规定,受害人在行政管理、民事、刑事诉讼、刑事、民事判决执行活动中,有请求赔偿依据的文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其赔偿请求。

该法规定的原则之一是,赔偿请求人已请求赔偿处理机构解决其赔偿请求并已接受其赔偿请求的,不得请求其他机构处理其赔偿请求。

根据2009年法律,索赔时效为三年,而不是两年。特别是,对于恢复名誉的请求没有规定时效。

国家在出具作为索赔依据的文件后解决赔偿请求,或者将赔偿请求的解决与行政管理、民事或行政诉讼、刑事或民事判决的执行中的赔偿请求合并到法院的刑事或行政诉讼中。该法没有规定赔偿请求处理与投诉处理的一体化。

损害受害人对造成损害有部分过错的,国家在扣除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后,仅给予损害赔偿。

赔偿责任的确定

国家赔偿责任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因此,符合下列理由的,国家将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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