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于2015年颁布,但与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一样,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浏览了该法典中旨在更好地保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具体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于2015年颁布,但与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一样,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探讨了该法典中旨在更好地保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具体变化。
Assoc Prof., Dr. Nguyen Hoa Binh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诉讼参与者的更多权利
为了具体化2013年宪法并符合相关条约,2015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刑事指控者的权利,以帮助他们尽快了解指控证据,以便他们做好辩护准备。这些人现在有权获得对其负责的决定;陈述自己的陈述,而不必自证其罪或被迫认罪;调查结束后,阅读并记录与其指控或辩护有关的文件副本或与其辩护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除文件和物品外,还应出示证据(第 58 条至第 61 条)。
根据该法,被害人和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有更多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要求进行专业鉴定和财产估价,进行自卫或者请他人辩护,以及了解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等。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对被告处以处罚(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
证人和专家证人现在有权要求诉讼机构不仅保护自己,而且保护其亲属免受刑事威胁(第 66 条至第 70 条)。
同时,该法要求有能力进行刑事诉讼的机构和人员“尊重和保护人权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认为违法或不再必要的措施,及时取消或改变。” (第 8 条)。因此,只有诉讼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决定采取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措施。还规定了采取程序性措施的更具体的基础和条件,以防止滥用。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滥用这些措施的,将导致收集的证据无效、重新调查或重审,而滥用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
严格控制限制人权的措施
根据2013年宪法,只有法律可以为保护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以及社区道德和福祉的目的,在必要情况下规定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措施。在刑事司法中,只有在完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某些人采取此类措施。这些措施一旦实施,必须把握好五个要素:申请依据、决定权限、顺序、程序、申请时限。
特别是,该法典列举了证明犯罪过程的所有必要措施。新增一章(第十六章)规定特殊程序调查措施,包括秘密录音、录像;电话窃听;秘密收集电子数据,以便最好地利用具有定罪价值的证据来源。
它还在适用于被告的现有预防和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推迟出境和封锁银行账户的措施。
该法第 119 条规定了适用临时拘留措施的更明确(定量)依据,以取代 2003 年《刑事诉讼法》(《2003 年法典》)中规定的定性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和交纳保证金的具体理由和条件,以避免暂时拘留,以确保其实际效果。
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