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检举法》,旨在进一步便利人民群众行使检举权,更好地保护举报人。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检举法》(以下简称《法》)旨在进一步便利人民群众行使检举权,更好地保护举报人。
该法共九章六十七条,规定了对履行职责和国家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处理。该法还规定了举报人的保护和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
根据该法,检举是指个人对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损害或者威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机关、组织、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检举的行为。
为了明确检举人的责任,防止滥用检举形式提出错误检举,该法保留了2011年法规定的两种检举形式,即书面检举和口头检举。
与 2011 年颁布的前身相比,该法包含许多新条款。
匿名举报的解决
该法第 25 条规定了匿名举报的接收和解决。
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拒绝处理举报信息:
- 举报信息未注明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
- 经核实仍无法查明举报人身份;
- 举报者使用他人的名字;
- 谴责信息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形式提供。
但有明确违法行为人情况、违法行为的具体文件和证据以及核查理由的举报信息,将接受检查和审查。
缩短投诉解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