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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司法权的控制

2019-02-25 17:35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2013年越南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统一并委托给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时相互协调和制约。它还首次规定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原则上,保障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建设法治国家、司法体系健全。然而,由于司法权是决定和判断社会关系是否适当的三大权力中的最后一项,对这一权力的控制总是需要特殊的机制和政策。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对这些权力的控制是国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这些权力的授权和协调制约,有利于保持国家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统一性。

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司法权控制概述

司法权管制的目的是主动排除、预防和处理侵害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降低国家权力特别是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的效力和效力。司法权由国家和社会掌握,并有一套机制和规章制度来审查和监督司法权行使机构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从控制形式来看,越南法院司法权控制机制可分为两类:法院司法活动自我控制机制和非司法机构控制机制。在第二组中,控制形式可以分为两个子组:基于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基于非国家权力的控制。

司法权自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对各级法院的组织、运行、人员、审判活动进行控制,并对司法活动实施纪律处分的机制。

国家对非司法机构的基于权力的控制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直接控制,也可以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机构和其他社会政治机构的监督进行间接控制。

非司法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控制是大众传媒和其他非国家法人实体的监督。这种控制受到有关新闻、信息和通信、投诉和谴责的法律的约束。

从总体上看,对法院司法权的控制可以被视为制度约束,以确保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运作,有效行使司法权。

组织架构管控

越南现行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区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负责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决定组成审判委员会,决定设立和明确各机构和其他辅助单位的任务和职权,决定本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和免职。

省级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决定其协防机构内的厅、室及相当单位的设置和职责,任免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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