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与许多国家一样,知识产权法庭是为处理目前越南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设立的专门法庭。设立专门法院是越南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律机制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进程的客观要求。
国会司法委员会
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在越南是相当新的事物,然而,这是一项被载入越南 1946 年第一部宪法的权利(第 10、12、13 条)。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以及知识分子的科学研究、文学和艺术创作的权利,并保障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1986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颁布了第142/CP号法令,这是第一个规范版权相关关系的单独文件,为一般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保护奠定了新的里程碑。此后,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文件相继出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订)第4.1条规定,知识产权是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工业产权和植物品种权,权利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在越南,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人民法院的任务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社会主义政权,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条)。
2013 年宪法规定:“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权、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第 14.1 条)。因此,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特别是2013年宪法:“人人都有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并从这些活动中受益的权利”(第40条); “人人有权享受和获得文化价值、参与文化生活、使用文化机构”(第41条); “国家优先投资,鼓励组织和个人投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让和有效运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权利,保护知识产权”(第62.2条)。
尽管没有单独规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但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订)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理由认为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受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将依据民事程序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予以纠正;履行民事义务;支付赔偿金;在不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能力的情况下,销毁或者非商业性分配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用于生产和交易商品的商品、原材料、材料和手段(第202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商业目的无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将由民事法院解决,与商业(营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将由经济法院解决,其中版权及相关权纠纷将根据民事诉讼法或经济仲裁解决(第22/2018/ND-CP号法令第49.3条)。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存在诸多局限性(特别是涉及发明等特定客体、与受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机制仍然繁琐、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建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法律机制,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越南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解决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0年至2005年(知识产权法出台前)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3件,其中结案61件,中止审理16件,调解成功12件,判决33件(其中著作权及相关权纠纷案件11件,工业产权纠纷案件22件)。
但2006年7月1日《知识产权法》施行后,情况并未得到改善,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22日期间,共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8起,其中以著作权纠纷为主,90起,其次是工业产权纠纷10起,作品使用纠纷5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3起。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已审理案件7件,实际结案5件,二审二审。总体来看,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从2006年的7起,上升到2007年的20起,2008年的28起,2009年的36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06年7月至2012年6月,法院仅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92件,可见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愿将自己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带回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寻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i)版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实体法不平衡;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程序法的不足; (三)法官专业能力低下,法院未能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可靠渠道。
2012年至2015年,职能机构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5966件,其中行政处理案件23197件;立案侦查案件381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