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违约金是各类合同中广为人知的重要救济措施之一。然而,越南法律中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该条款在越南适用时存在不少争议。
违约金是各类合同中广为人知的重要救济措施之一。然而,越南法律中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该条款在越南适用时存在不少争议。本文根据越南合同规定,对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违约金条款的处理方式。
越南 DFDL 初级法律顾问
违约赔偿金 (LD) 是许多司法管辖区认可的金钱补救措施。根据违约赔偿金条款(LD Clause),合同双方预先指定如果另一方违约,则由一方追偿的合理损害赔偿金额。约定的固定金额是违约损失的衡量标准,无论其超出还是低于实际损失。 [1] LD通常采用确定的数字或公式的形式。
LD 条款为缔约方提供了多项好处。它可以增加可预测性,特别是在难以确定违规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 LD条款的实施促进了争议更快、更早的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2]
越南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框架
尽管越南的许多国际商事合同中都提到了LD条款,但其有效性在越南法律下仍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和解释存在诸多争议。越南法律对违约行为仅采用两种金钱补救措施,即:(i) 损害赔偿和 (ii) 罚款。在此背景下,就出现了一个法律问题:LD条款到底属于损害赔偿还是处罚?根据越南法律,应用和解释 LD 条款的最合适方式是什么?
违约金条款作为损害赔偿
2015年《民法典》第361条规定,因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中物质损害是可以确定的实际损失。与2015年民法典的做法一致,2005年商法第302.2条规定:“损害赔偿额,包括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以及受害人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因此,越南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仅接受因违约行为而实际直接造成的损害。 [3]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实际和直接损害,则在法律上仍然适用。
与损害赔偿类似,LD的目的是补偿和减轻违约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 LD可以被理解为越南法律下损害赔偿的例外,因为它在确定实际损害之前预先估计了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金额。问题是,越南法律虽然没有正式规定LD作为金钱补救措施,但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金额?
2015 年《民法典》第 13 条规定:“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和法人,应当赔偿一切损失和损害,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法第360条还规定:“因违反义务造成损失、损害的,义务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损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语是2015年《民法典》的新增内容。 2005年版民法典仅允许当事人约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第604条),而2015年民法典则扩大了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和合同关系中约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权限。因此,解读2015年《民法典》第13条和第360条可能会发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金额,而不是实际损害赔偿金额。这似乎不符合上文分析的2015年民法第361条和2005年商法第302条规定的实际直接损害原则。
为了正确理解2015年《民法典》和2005年《商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看看一些体现越南法院关于损害赔偿金额预估观点的审判实践:
(i) 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2009 年 4 月 28 日第 117/2009/DS-PT 号判决。
1997年,洪女士(被告)与Suleco公司(申请人)签订了赴日本进修的合同,规定如果洪女士违约,洪女士必须向Suleco公司支付最低赔偿金额250万日元。被告后来逃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适用1995年《民法典》关于实际损害赔偿的第310.2条规定,确定最低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无效[5],并确认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文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ii) 西宁省人民法院(西宁法院)2017 年 12 月 8 日第 08/2017/KDTM-PT 号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