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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封建法律处理公务违规行为

2020-09-30 17:2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在越南封建法律体系中,儒家和法家的观点始终影响着官员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儒家价值观被制度化为法律,因为儒家思想强调官员不断自我修养的义务。他们必须对国王绝对忠诚并完全奉献。对人民,要廉洁奉公、模范带头,履行“富、教、和”三责。官员们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否则,他们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说,官员的修养义务是越南封建法律中确定官员责任的前提。

在越南封建法律体系中,儒家和法家的观点始终影响着官员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儒家价值观被制度化为法律,因为儒家思想强调官员不断自我修养的义务。他们必须对国王绝对忠诚并完全奉献。对人民,要廉洁奉公、模范带头,履行“富、教、和”三项职责。官员们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否则,他们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说,官员的修养义务是越南封建法律中确定官员责任的前提。

法家的观点强调三个要素:“Phap”(法律)、“the”(权力和权威)和“thuat”(技能)。法律要执行,权力要行使,统治者就必须运用统治技巧,其中之一就是厚赏有功者,严惩有罪者。这也是理解官员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基础。

“biem tu”(降级)的惩罚

根据武文茂教授的说法,“biem”是一种惩罚性的降职形式,适用于现任官员或贬低官员的美德*。官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功或者有功的,将予以晋升;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将予以降级。黎朝《国朝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五级降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除了降职外,违规官员的工资和土地面积也被减少,并受到“鞭打”或“棍打”的额外处罚。 《国朝兴业报》第46条规定:“降一级者,处50“鞭”;降二级者,处60“重棍”;降三级者,处70“打”;降级者,处“打”80“鞭”。 ”;那些被“流”(流放)到附近地区的人将被处以90“truong”,或者被流放到远地区的人将被处以100“truong”。

封建立法者规定了许多违反义务的行为应受到这种惩罚形式,例如保护“泰庙”(皇家祖先寺庙);维护皇宫的安全和秩序;举行皇家仪式;保护皇家陵墓和陵墓;和司法工作。

同时,封建法律还允许违法者以罚金代替降级,军衔越高,罚金越多。 《国朝兴隆》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品官一百钱,二品七十五钱,三品五十钱,四品三十钱,二十五钱”。五品官。”

“Biem”被认为是一种惩罚,其目的不仅是减少违规官员的收入,而且还影响他们的职业、荣誉和声望。通过这一措施,封建国家收回了部分赐予官吏的饼鱼,以提高官吏的履职责任感。

“五兴”的处罚

《国朝兴律》和《越南阮朝皇家法令》都规定了“五兴”(五种刑罚),其中包括“鞭打”。 “Truong hinh”(重棍打击)、“Do hinh”(苦役)、“Luu hinh”(流放)和“Tu hinh”(死刑)。

前四项处罚适用于官员在多项行政职责中犯下的违规行为:“Xuy hinh”适用于文书工作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 “长兴”是指违反王宫安全和秩序管理、举行皇家仪式、保护皇家陵墓、起草皇家法令等行为; “Do hinh”是指在边境保护或招募士兵方面的违法行为;和“Luu hinh”,以保护皇家安全和秩序以及招募士兵的行为。

封建立法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对违反公务制度的官员适用哪种“五兴”处罚。 《黄越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接到皇家法令后,故意违法者,将受到七十鞭。拖延一日者,将受到鞭打五十次,再拖延一天,刑罚将增加一级,但最多只能鞭打一百次。”

任何“Ngu hinh”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处罚一起实施。根据《国朝兴律》第一条,“续兴”可以并处罚款或降级,也可以单独适用; “长兴”可以与流放、苦役或降级同时适用。

“Ngu hinh”被认为是对违法者的一种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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