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出台可再生和新能源电力发展优惠政策
越通社3月5日报道,越南3月3日颁布政府令,对《电力法》中涉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电力发展的若干条款做出规定和解释,即日生效。
根据政府令,安装储能系统并接入国家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将优先在电力高峰时段调度(自备电源除外)。政府令鼓励并支持越南风电、太阳能发电领域技术研发和科技应用,促进光伏板、风力发电机组及电源转换设备的生产。新能源电力项目可享受《电力法》第 23 条第 2 款所规定优惠政策,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电力生产完全由绿氢、绿氨或二者混合物构成;项目向国家电网供电;项目属于该类型新能源电力首个示范项目。
此外,上述项目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基本建设期内免除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赁费,期限最长3 年(自开工之日起);基本建设期满9 年内海域使用金减免50%,土地使用费和租赁费的免减按投资和土地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贷款本金偿还期限内,长期合同最低签约电量占 70%,最长不超过 12 年(除非投资方与购电方另有约定)。
若因项目自身原因、负荷需求或电网技术条件无法完全消纳电量,则不适用上述机制。